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847号原告何某,男。被告晏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长 师晓黎
审判员 程保理
审判员 XX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