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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847号

原告何某诉被告晏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847号原告何某,男。被告晏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长  师晓黎

审判员  程保理

审判员  XX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