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98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 被申请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10)34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琛
代理
审判员 陈 雅 娟
代理
审判员 黎 奇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