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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493号

邓春兰申请执行袁文臣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邓春兰;袁文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邓春兰。被执行人袁文臣。本院在执行邓春兰申请执行袁文臣赡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