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2007年1月10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资人民币270元。因本案于2011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8月10日被逮捕。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陈燕、王茜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以来,被告人戴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多人先后在嘉善县魏塘街道西招圩村里浜39号、魏塘街道湾里村杨河浜53号、干窑镇江泾村中江泾25号、魏塘街道智果村乌金浜21号等地,以筒子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抽头获利约人民币20000元。期间,被告人戴某招募并安排高志文、刘帅、刘雪涛、胥加斌、董德宏、沈仪桂、贾永刚(均已判刑)为赌场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洗牌、看管窑花箱、接送赌博人员、维持赌场秩序、触角、收取窑花等工作,同时还与鲍建新(已判刑)达成共识,让其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2010年3月11日晚,被告人戴某纠集胡传国、杨智晓等20余人至嘉善县魏塘街道智果村乌金浜21号参与赌博。当晚22时许,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57875元、港币15500元。另查明,被告人戴某于2011年4月9日主动至嘉善县公安局魏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高志文、刘帅、鲍建新、刘雪涛、董德宏、胥加斌、沈仪桂、贾永刚的供述,证人杨日祥、朱传生、潘水荣、屠关林、朱跃玲、胡传国、杨智晓、陈玉珍、许青、周立才、刘先锋、姚斌、徐芳、冯春前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获利约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系主犯。被告人戴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戴某追缴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平华
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
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