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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阜法执字第2-1号

彭吉旺与杜维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维维,彭吉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阜法执字第2-1号申请人杜维维,男,汉族。被执行人彭吉旺,男,汉族。本院的(2008)阜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彭吉旺至今没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吉旺的银行存款5500元。执行员  刘重九执行员  王智明执行员  王爱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红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