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阜法执字第2-1号申请人杜维维,男,汉族。被执行人彭吉旺,男,汉族。本院的(2008)阜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彭吉旺至今没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吉旺的银行存款5500元。执行员 刘重九执行员 王智明执行员 王爱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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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吉旺与杜维维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阜法执字第2-1号申请人杜维维,男,汉族。被执行人彭吉旺,男,汉族。本院的(2008)阜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彭吉旺至今没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吉旺的银行存款5500元。执行员 刘重九执行员 王智明执行员 王爱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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