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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刑初字第354号

杨红科、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红科,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354号被告人杨红科。因本案于2011年5月12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1年5月12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红科、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红科、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红科、杨某伙同“杨龙辉”(另案处理)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四村27幢2梯102室,采用千斤顶顶开防盗窗的方法,钻窗入室,窃得吴晓琛的联想天逸F41A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双肩背包1只(价值人民币255元)、IN’S牌女式风衣1件(价值人民币1078元),总价值人民币2833元。2011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红科至嘉善县罗星街道桂花里18幢3梯101室,采用千斤顶顶开防盗窗的方法,钻窗入室,窃得周志孝的黑色真皮旅行包1只(价值人民币960元)、硬壳中华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225元)、三星ST550数码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1440元)、富士Finepixj150w数码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现金人民币15300余元,总价值人民币187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红科、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志孝、吴晓琛的陈述,证人石云军、潘雅英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科、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达人民币21500余元、2800余元,数额分别为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红科、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红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千斤顶1只、扳手1个、开刀1把、手套1副、电筒2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再平

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

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兰 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