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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910号

张祥军、徐凤与绍兴县安昌镇海盐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祥军,徐凤,绍兴县安昌镇海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祥军。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安昌镇海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水根。

上诉人张祥军、徐凤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安昌镇海盐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祥军、徐凤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