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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1214号

王云莲与杨士福、汪光友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云莲,杨士福,汪光友,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货物联运托运部,横峰县金穗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214号

原告:王云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国荣、赵爱宝。

被告:杨士福。

被告:汪光友。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货物联运托运部。

法定代表人:杨苏苏。

被告:横峰县金穗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莲与被告杨士福、汪光友、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货物联运托运部、横峰县金穗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云莲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连永考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林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