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214号
原告:王云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国荣、赵爱宝。
被告:杨士福。
被告:汪光友。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货物联运托运部。
法定代表人:杨苏苏。
被告:横峰县金穗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莲与被告杨士福、汪光友、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货物联运托运部、横峰县金穗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云莲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连永考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林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