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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知初字第179号

付陈与何永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付陈,何永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知初字第179号

原告:付陈。

委托代理人:王奇雄。

委托代理人:王松。

被告:何永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陈诉被告何永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陈撤回对被告何永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籽苏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