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知初字第179号
原告:付陈。
委托代理人:王奇雄。
委托代理人:王松。
被告:何永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陈诉被告何永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陈撤回对被告何永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籽苏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