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范秀香,昌邑市。被执行人付明建,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秀香与被执行人付明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付明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秀香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兹良
审判员 齐兴军
审判员 李贵友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董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