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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1377号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王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王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青石桥南街财富中心一栋3单元24层。法定代表人黄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彬,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江阳一巷16号。被告王云,女,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棕树东街2号2栋2单元14楼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成春

代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人民陪审员  施 宇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文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