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伍艳芳,女,1985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路家村二组。委托代理人李耀军,陕西省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军强,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路家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艳芳与被告贾军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艳芳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艳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艳芳负担。
审 判 长 冉肖红
审 判 员 张晓峰
人民陪审员 张斌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