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115号

余永仁与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115号原告余永仁,男,汉族,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4(7)。委托代理人李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志成,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住所:江门市。负责人关太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仁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永仁于201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永仁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29元,由原告余永仁负担。

审判员  罗魏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谢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