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奥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蓝鹤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蓝鹤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2010)长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民利执行员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