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顺法执字第9070-1号
申请执行人:梁杰初,男,194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廖喜和,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陈丽清,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伟全,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顺法民一初字第4635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喜和、陈丽清、陈伟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92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 坚
审 判 员 林 明
代理
审判员 谢贤涛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健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