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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顺法执字第9070-1号

梁杰初、廖喜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杰初,廖喜和,陈丽清,陈伟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顺法执字第9070-1号

申请执行人:梁杰初,男,194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廖喜和,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陈丽清,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伟全,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顺法民一初字第4635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喜和、陈丽清、陈伟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92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 坚

审 判 员  林 明

代理

审判员  谢贤涛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健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