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192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薛雄,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广学,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丹,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1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路安平
审判员 马 娆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路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