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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2192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192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薛雄,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广学,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丹,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1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路安平

审判员  马 娆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路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