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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西民初字第109号

(1)朱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西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朱某,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

被告:郑某,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海波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赖芒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