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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民执字第1733号之一

广东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广东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广东某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海民执字第1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负责人:凌某,广东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炼,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某医院,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喻桂秋,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的(2010)海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上述判决)]。权利人广东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某医院支付货款899513.75元及其利息、迟延履行金,并支付受理费14509元。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立民抗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并中止对该判决的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1)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作出的(2010)海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1)穗海法民执字第173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琼

审判员 林少宁

审判员 周旭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其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