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703号
原告:邓乐乐。
委托代理人:杨敦银。
被告:岑燕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乐乐诉被告岑燕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乐乐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乐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乐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邓乐乐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黄金锦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