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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71号

胡定良与史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定良,史军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71号

原告:胡定良,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史军明,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良诉被告史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0元,由原告胡定良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邵列云

审 判 员  岑国明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