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71号
原告:胡定良,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史军明,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良诉被告史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0元,由原告胡定良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邵列云
审 判 员 岑国明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