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市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淑华。
上诉人李梅因与被上诉人高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梅负担。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