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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42号

李梅与高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梅,高淑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市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淑华。

上诉人李梅因与被上诉人高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梅负担。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