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委托代理人莫一慧。被告成都市大引力网吧。投资人杨明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大引力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大引力网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