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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2822号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大引力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市大引力网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委托代理人莫一慧。被告成都市大引力网吧。投资人杨明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大引力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大引力网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