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钱家村经济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丁爱中。
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钱家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王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钱家村经济合作社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钱家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钱家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陆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