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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民初字第1677号

王桂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王桂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王桂芬,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桂芬负担。

审判员  崔劲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