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08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衡器厂。法定代表人田平团,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衡器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17214.0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5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西安衡器厂名下房屋。另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西民破字第0000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西安衡器厂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于2011年6月29日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4017214.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8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臧振华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