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谯民一初字第01837号

孙某甲、孙某乙等与刁某甲、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刁某甲,刁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837号

原告:孙某甲,农民。

原告:孙某乙,农民,(系孙某甲之父)。

被告:刁某甲,农民。

被告:刁某乙,农民,(系刁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孙某乙诉被告刁某甲、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孙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甲、孙某乙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