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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二初字第301-1号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原景县钻井公司)与庞彦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原景县钻井公司),庞彦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301-1号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原景县钻井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风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景成,该公司职工。被告庞彦豹,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彦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被告庞彦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县支行(账户62×××13)11万元的冻结。本案诉讼费12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叶永亮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