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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商初字第295号

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295号

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

被告: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玲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