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131号
原告:曹燕(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011154847),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折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唐新桥(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510158819),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燕与被告唐新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燕负担。
审 判 员 朱宗游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王萍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