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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814-1号

李某某与谭某某、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814-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谭某某。被告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4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某某、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限额在240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乐音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