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韦红梅。委托代理人胡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陈永联,经理。委托代理人易远键。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家明,职务不详。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红梅与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红梅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红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红梅撤回对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3130元,原告韦红梅撤诉减半收取6565元,由原告韦红梅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