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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行执字第2号

武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鲁文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鲁文斌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行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曹跃先,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槐山,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鲁文斌,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建筑承包商,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已生效的武建工处字(2000)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0年6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鲁文斌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武行执字第2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彬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蒋明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东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被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原告***诉被告********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东*初字第*****号民事**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本案系恢复执行,需写明申请执行人曾于何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何时以何种理由中止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通知,要求其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财产申报表。在执行期间(写明执行期间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如本院对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拍卖,所得款项****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元),现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或没有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下落),本院依法定程序也未查找到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或也未查找到被申请执行人的下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东*初字第*****号民事**书确定的******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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