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485号
原告:李桂英,女,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董兰喜,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林林,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珊珊,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莎莎,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徐来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李应海,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李桂英、董兰喜、王林林、王珊珊、王莎莎与徐来强、李应海交通事故纠纷,李桂英、董兰喜、王林林、王珊珊、王莎莎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来强、李应海的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应海所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