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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485号

李桂英、董兰喜、王林林、王珊珊、王莎莎与徐来强、李应海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英,董兰喜,王林林,王珊珊,王莎莎,徐来强,李应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485号

原告:李桂英,女,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董兰喜,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林林,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珊珊,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莎莎,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徐来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李应海,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李桂英、董兰喜、王林林、王珊珊、王莎莎与徐来强、李应海交通事故纠纷,李桂英、董兰喜、王林林、王珊珊、王莎莎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来强、李应海的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应海所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