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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莲商初字第721号

袁某某与应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应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丽莲商初字第721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应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袁某某为与被告应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巍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某某、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20日,被告应某某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躲避,至今未归还借款。为此,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某某、周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2月20日,被告应某某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另查明,被告应某某、周某某于200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两人系夫妻关系。本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丽水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表、借条、原告庭审陈述及本院调取的两被告结婚登记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应某某出具借条向原告袁某某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借款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某某、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应某某、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袁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