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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357号

梁红英与梁平安、吴颜林、梁劼腾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红英;梁平安;吴颜林;梁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357号原告梁红英。委托代理人,王若谷,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平安。被告吴颜林,系梁平安之妻。被告梁劼,系梁平安之子。委托代理人梁平安。

原告梁红英与被告梁平安、吴颜林、梁劼腾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红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若谷,被告梁平安、吴颜林、被告梁劼之委托代理人梁平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梁平安、吴颜林、梁劼现所居住的位于长安区皂河路林业局小区20202号(即二单元二楼西户)两室一厅单元房为原告梁红英所有,且原告一直在该房内居住,2009年12月中旬,三被告乘原告家中无人之机,强行砸开门锁,并居住于该房,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腾房。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位于长安区皂河路林业局小区******的单元房所有权不属于原告,而是被告梁平安父母的生前财产,原告是在没有任何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将父母的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表示不同意腾房。还辩称被告梁劼并未在涉诉房屋内居住,原告起诉要求梁劼腾房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红英与被告梁平安系同胞兄妹。其父母均已去世。2006年8月16日,西安市长安区房产管理局为原告梁红英颁发了西安市房权证长安区字第41—25369号房屋所有权证,确定坐落于长安区皂河路林业局小区1幢房号为20202砖混结构、建筑面积68.13平方米、产权比例100%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梁红英。2009年12月中旬,被告梁平安因腿部受伤,为方便治疗欲居住于该房屋,因与原告协商无果,被告梁平安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砸开门锁,并与其家人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立即腾房。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系梁平安父母生前财产,不应归梁红英个人所有,梁平安同样具有居住权,故不同意腾房,并称梁劼并未在涉案房屋居住,梁红英起诉梁劼腾房,没有事实依据。关于此节,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梁劼在涉案房屋居住的证据。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上承认的权利人。西安市房权证长安区字第41—25369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梁红英,故梁红英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所享有的所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关于梁红英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合法依据的答辩理由,因其在庭审中未提出相反证据,故对其答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梁劼腾房之诉讼请求,因被告称其并未在该房屋居住,而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梁劼居住于该房屋,故原告梁红英要求被告梁劼腾房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梁平安、吴颜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十日内从长安区皂河路林业局小区二单元二楼西户搬出。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梁平安、吴颜林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牛毅虎

代理

审判员  姚俊玲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