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1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何丽丽、张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何丽丽、张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利用其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8路2号银江科技软件园担任保安进行夜间巡逻的工作便利,趁无人之际,溜门进入该科技园4号楼6楼东面办公室,窃得被害人裘某的苹果牌MC234型超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856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辨认笔录、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据等书证,被害人裘某的陈述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退清非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2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琦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