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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10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与林缘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林缘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侧宣传文化中心大楼底层商铺,组织机构代码:X3152725-1。负责人林劲雄。委托代理人王志、王荣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林缘珊,女,19XX年XX月18日出生,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林缘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30日以被告已还清逾期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审判员  吴立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唐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