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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一初字第00468号

杨翠华、黄菊花、黄发娣与黄安宁、方日卫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翠华;黄发娣;黄菊花;黄安宁;方日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1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黄民一初字第00468号

原告:杨翠华,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黄发娣,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黄菊花,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安宁,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方日卫,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受理原告杨翠华、黄菊花、黄发娣诉被告黄安宁、方日卫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杨翠华、黄菊花、黄发娣于2011年8月9日来本院以找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翠华、黄菊花、黄发娣撤诉。 本案诉讼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0元、保全费690元,共计1427.50元,由原告杨翠华、黄菊花、黄发娣承担。

审判员  谢利宁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