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黄民一初字第00468号
原告:杨翠华,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黄发娣,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黄菊花,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安宁,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方日卫,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受理原告杨翠华、黄菊花、黄发娣诉被告黄安宁、方日卫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杨翠华、黄菊花、黄发娣于2011年8月9日来本院以找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翠华、黄菊花、黄发娣撤诉。 本案诉讼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0元、保全费690元,共计1427.50元,由原告杨翠华、黄菊花、黄发娣承担。
审判员 谢利宁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