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1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骆宝龙、杨飞。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辩护人骆宝龙、杨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年底,被告人黄某在QQ上与被害人陈某结识,谎称自己叫方董震,是广州市嘉富利晶酒店的老板,并在北京筹建分店。之后黄某了解到陈某对酒店管理感兴趣,称要派司机兼保镖阿杰到杭州来接陈某到广州发展,并要求陈某按广州人的习俗给阿杰6800元红包作为见面礼并安排一位小妹陪同,陈某应允。2011年1月6日,被告人黄某自扮成阿杰乘火车达到杭州入住上城区佑圣观路74-1号赞成宾馆1012房间,被害人陈某为其支付住宿费,并给黄某6800元见面礼红包及2000元找小妹的红包。黄某在陈某陪同下游玩了两天后找借口离开杭州。2011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有自扮阿杰乘火车到达杭州入住上城区江城路480号豪居快捷酒店8616房间,陈某为其支付住宿费,并给黄某5000元见面礼红包及2000元找小妹的红包,黄某诱骗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两天后黄某找借口离开杭州。2011年5月22日,被告人黄某再次自扮阿杰乘火车到达杭州入住上城区江城路400号东方驿概念酒店8303房间,陈某为其支付住宿费,并给黄某5000元见面礼红包。当晚8时许,被害人陈某发现黄某的诈骗行为遂报警。民警在该8303房间抓获黄某,并将被骗款5000元发还陈某。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属将赃款15800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照片、赃款照片、住宿登记单、退款收据、收条、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诈骗数额较大、认罪悔罪且已退还全部赃款,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诈骗数额较大、自愿认罪且已退赔全部赃款,但是其实施诈骗时间长、次数多,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且其家属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宗雄信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方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