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44号
申请人:杭州爱丽芬进��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业区块6号。
法定代表人:姚博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光,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杭州爱丽芬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6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1030004220109805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5月10日、票面金额玖万陆仟伍佰壹拾陆元整、到期日期2011年6月9日、出票人杭州爱丽芬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六安市永顺服装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爱丽芬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留下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爱丽芬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辽敏
审判员 金秀娟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曹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