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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临执字第184号

李新德、杨化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新德,杨化凤,徐本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临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德,男,1944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杨化凤,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徐本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李新德申请执行杨化凤、徐本胜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临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2年10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1年6月11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1)临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