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滨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后勇,原系杭州达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乔司仓库夜班经理。1998年8月11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3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后勇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后勇在担任杭州达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夜班经理期间,利用经手发放运输司机出车费用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出车司机借款单、冒用出车司机代领出车费用的方式,非法侵占该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155400元,所得款项均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文兴、詹庭发、徐东如、高厚群、陈建均、邓显利、熊宗海、黄小荣、李勇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业介绍信;工资表;证据材料清单;借款专用单;前科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后勇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后勇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伪造签名、冒领的手段,侵占公司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后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后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金英
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
人民陪审员 周 颖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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