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石裕明,男,1949年11月27日,汉族,务农,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曹裕水,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石裕明依据已生效的(2005)武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裕明与被执行人曹裕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石裕明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武诉执字第11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彬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蒋明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