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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诉执字第114号

石裕明与曹裕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裕明,曹裕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石裕明,男,1949年11月27日,汉族,务农,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曹裕水,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石裕明依据已生效的(2005)武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裕明与被执行人曹裕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石裕明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武诉执字第11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彬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蒋明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