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497号原告陈某,个体工商户。被告陆某,无业。
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赵耀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陆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婚后发现被告对其母亲不好。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自2009年5月分居至今。请求与被告离婚,请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直接抚养女儿陈柏熠。
被告陆华凤辩称,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与彼此的家庭也处得不错,主要因孩子教育方式等琐事产生矛盾。对原告应酬多,也表示理解和信任。为孩子有和谐、健康的家庭考虑,不同意离婚,愿继续努力,改善婚姻现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居住于被告父母处,同年10月4日生一女陈柏熠。陈柏熠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孩子管理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睦。2009年6月,原被告再次产生矛盾后,原告离开在被告父母处的住处,夫妻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为孩子有和谐、健康的家庭考虑,不同意离婚,愿努力改善婚姻关系。上述事实,结婚证、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睦。对原告请求离婚的愿望,本院表示理解。原被告虽分居两年多,但确系因生活琐事所致,被告也无明显过错。法庭审理中,被告又恳切地表示,为孩子有和谐、健康的家庭考虑,愿努力改善婚姻关系。对被告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本院不能不体恤。如果原被告能正确分析产生夫妻感情危机的原因,真诚解决婚姻中的问题,婚姻关系的改善、和好尚有空间和机会。本院多方面考虑后,对原告主张的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规定减半后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耀 世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于杨千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