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饶民二初字第66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
负责人:田广军,经理。
被告:何拴,男,54岁,汉族,饶阳县东里满村人,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诉被告何拴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霄霞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