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袁跃军。
委托代理人:吴燕滨。
被告:田小春。
被告:钱三毛。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跃军与被告田小春、钱三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跃军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跃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跃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万景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