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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1293号

袁跃军与田小春、钱三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跃军,田小春,钱三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袁跃军。

委托代理人:吴燕滨。

被告:田小春。

被告:钱三毛。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跃军与被告田小春、钱三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跃军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跃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跃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万景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