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446号
原告:刘某,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代理人:郭安康,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殷某甲,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华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安康、被告殷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与2005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喝酒、赌博,每次酒后就与我吵架,并摔东西。2007年3月23日女儿出生后,被告依然如故,我因孩子小,一忍再忍。2011年4月29日被告又与我吵架,并打了我,我只好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返还陪嫁品;返还陪嫁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殷某甲辩称:我们双方的感情很好,在我因车祸住院时,原告对我照顾得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秋季,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接触,双方于2005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殷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1年1月27日,被告在打工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一直在医院悉心照顾。出院后,被告在家养伤期间,为垒砌倒塌的墙头双方于2011年4月28日发生争吵,一直赌气至29日上午,被告为找螺丝刀及为孩子穿衣服等琐事再次引起争吵,原告赌气带孩子回娘门居住。原告被接叫回家后,因被告赌气对原告说“你不是不会来吗”这句话,原告在住了一晚后再次回娘门居住。被告多方接叫并表示改正错误,但原告拒不回家。
原告遂于2011年5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返还陪嫁品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一再表示改正缺点,好好生活。原告未能就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较长时间的接触才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时有争吵,但都是为生活琐事,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也对被告悉心照顾,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可。对生活中的问题,双方应本着互敬互让、互相体谅的原则,加强沟通,妥善解决,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审理过程中,被告也表示改正缺点,对此原告应予珍惜。原告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殷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