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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执字第1001号

申请执行人梁成敏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成敏,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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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梁成敏,男。被执行人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莲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发出自觉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叁日内按判决书履行,但被执行人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至今未按自觉履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银行存款13028.54元。

二、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皓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