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健(又名李进建),男
委托代理人:潘勇,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艳苹,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显华,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计彩灵,女上述三位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曹艳美,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进健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0)界民一初字第0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0)界民一初第015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本院退还给李进健。
审 判 长 张芳
审 判 员 徐云
代理
审判员 孙颖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杰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