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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489号

李进健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进健,孙艳苹,孙显华,计彩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健(又名李进建),男

委托代理人:潘勇,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艳苹,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显华,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计彩灵,女上述三位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曹艳美,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进健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0)界民一初字第0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0)界民一初第015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本院退还给李进健。

审 判 长  张芳

审 判 员  徐云

代理

审判员  孙颖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杰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