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97—199号国际金融大厦东塔十七楼。机构代码:72435766—2。负责人余关健。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伍桂英,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阳县艺苑广告装饰公司,住所:惠阳区淡水镇上塘街。法定代表人王华明。被告王瑞霞,女,1966年1月3日出生,住惠阳区。被告王华强,男,1957年7月8日出生,住惠州市。被告韩惠平,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住惠州市。被告王军伟,男,1961年4月9日出生,住惠阳区。被告叶远福,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惠阳区。被告王华甦,又名王华苏,男,1955年3月9日出生,住惠阳区。被告邓巧兰,女,1959年6月25日出生,住惠阳区。被告卢桂林,男,1937年3月21日出生,住惠阳区。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1、被告王瑞霞名下位于位于淡水镇竹贤坊2号之9,建筑面积为169.37㎡,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2、被告王华强、韩惠平名下共有的位于淡水镇竹贤坊2号之6,面积为218.0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共有证号为0138948号的房产;3、被告王军伟名下位于淡水镇竹贤坊141号左边,面积为192.88㎡,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4、被告叶远福名下位于淡水镇河背街55号,面积为554㎡,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5、被告王华甦、邓巧兰名下位于淡水镇东门大桥8号,面积为546㎡,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6、被告卢桂林名下位于淡水镇灯笼街33号,面积为280㎡,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现原告方申请撤诉并解除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王瑞霞名下位于位于淡水镇竹贤坊2号之9,建筑面积为169.37㎡,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2、解除对被告王华强、韩惠平名下共有的位于淡水镇竹贤坊2号之6,面积为218.0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共有证号为0138948号的房产的查封;3、解除对被告王军伟名下位于淡水镇竹贤坊141号左边,面积为192.88㎡,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4、解除对被告叶远福名下位于淡水镇河背街55号,面积为554.19㎡,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5、解除对被告王华甦、邓巧兰名下位于淡水镇东门大桥8号,面积为546.5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共有证号为0077768号的房产的查封;6、解除对被告卢桂林名下位于淡水镇灯笼街33号,面积为280.50㎡,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梁家标
审判员 杨伟国
审判员 李仕佳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卢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