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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6-2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惠阳县艺苑广告装饰公司、王瑞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惠阳县艺苑广告装饰公司,王瑞霞,王华强,韩惠平,王军伟,叶远福,王华甦,邓巧兰,卢桂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97—199号国际金融大厦东塔十七楼。机构代码:72435766—2。负责人余关健。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伍桂英,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阳县艺苑广告装饰公司,住所:惠阳区淡水镇上塘街。法定代表人王华明。被告王瑞霞,女,1966年1月3日出生,住惠阳区。被告王华强,男,1957年7月8日出生,住惠州市。被告韩惠平,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住惠州市。被告王军伟,男,1961年4月9日出生,住惠阳区。被告叶远福,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惠阳区。被告王华甦,又名王华苏,男,1955年3月9日出生,住惠阳区。被告邓巧兰,女,1959年6月25日出生,住惠阳区。被告卢桂林,男,1937年3月21日出生,住惠阳区。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1、被告王瑞霞名下位于位于淡水镇竹贤坊2号之9,建筑面积为169.37㎡,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2、被告王华强、韩惠平名下共有的位于淡水镇竹贤坊2号之6,面积为218.0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共有证号为0138948号的房产;3、被告王军伟名下位于淡水镇竹贤坊141号左边,面积为192.88㎡,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4、被告叶远福名下位于淡水镇河背街55号,面积为554㎡,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5、被告王华甦、邓巧兰名下位于淡水镇东门大桥8号,面积为546㎡,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6、被告卢桂林名下位于淡水镇灯笼街33号,面积为280㎡,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现原告方申请撤诉并解除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王瑞霞名下位于位于淡水镇竹贤坊2号之9,建筑面积为169.37㎡,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2、解除对被告王华强、韩惠平名下共有的位于淡水镇竹贤坊2号之6,面积为218.0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共有证号为0138948号的房产的查封;3、解除对被告王军伟名下位于淡水镇竹贤坊141号左边,面积为192.88㎡,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4、解除对被告叶远福名下位于淡水镇河背街55号,面积为554.19㎡,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5、解除对被告王华甦、邓巧兰名下位于淡水镇东门大桥8号,面积为546.5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共有证号为0077768号的房产的查封;6、解除对被告卢桂林名下位于淡水镇灯笼街33号,面积为280.50㎡,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梁家标

审判员  杨伟国

审判员  李仕佳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卢 青 来自